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2
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2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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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五二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丙○
○、乙○○二人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通姦、相姦罪提起
公訴,依照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
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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