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5
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2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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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0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七七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丁○○告訴被告乙○○涉犯相姦罪及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
涉犯通姦罪、被告甲○○涉犯相姦罪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
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丙○
○分別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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