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0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283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一一八九九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刑事普通庭審理,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甲○○之夫,二人係夫妻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許
,在其台中縣石岡鄉○○路梅子巷二十七弄十七號家中,因酒後過度性需求,與
告訴人甲○○發生口角,詎被告乙○○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家中水果刀
剌告訴人張女臀部,致告訴人張女受右臀部刀傷一.三公分之傷害。復於同年五
月四日早上六時許,在上址家中,因細故與告訴人甲○○發生口角,又基於傷害
人身體之概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張女,致告訴人張女受有右頰挫傷0.五乘一
公分、雙側嘴唇瘀傷一乘一公分之傷害。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之傷害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家庭暴力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犯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家庭暴力罪,依同法第
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第一審辯論終前,具
狀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