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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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二
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傷害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
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傷害案件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
法院及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及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有期徒刑四月及十月,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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