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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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一0號),於判決確定後
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八十八年三月
七日止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一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六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後,已於八十七年一月十
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獄,則其所犯首開之加重竊盜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
刑云云。
二、本院覆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異,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郁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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