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七八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一.九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五六一號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扣案之毒品
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九公克),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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