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5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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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蕙茹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張蕙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
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
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
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
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則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
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 世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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