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
沒字第一九八三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五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約零點陸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約0
.六公克)為毒品,係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吸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
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