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3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八О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
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惟其發還機關為扣押機關。本件聲請人聲請
意旨略以,其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因涉有殺人等案件,在宜蘭縣遭警方逮捕時,經
警方扣押聲請人所有之勞力士金錶二個、銀色手錶一個、行動電話二支、金項鍊一條
及呼叫器二個、現金新台幣三十萬元,被告所涉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在案,前揭扣押之
物並未諭知沒收,現為鈞院之贓物庫保管中,依前揭法律規定應予發還聲請人云云;
惟查,經本院調取前揭之扣押物,目前均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中,有本院
調取扣押物條二份在卷足稽,依前述之說明,本件應向該署聲請,聲請仍院為之,與
法尚有未合,爰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清 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