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9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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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竊盜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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