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4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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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壹萬元,由被告自行具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炫 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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