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0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毛重約壹點零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小包
(合計毛重約肆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十九時
許,在台中市北區○○○○街二之八號七○三室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一小包(毛重約一˙○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小包(合計毛重
約四‧八公克)均係違禁物,因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三一二一號處分不起訴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本件聲
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