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0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瓶(含瓶重壹點陸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八十九年六
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一瓶(含瓶重一‧六公克)。
茲因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安非他命為
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
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