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1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0一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貳點伍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肆柒公克)、羼有毒品
海洛因之香煙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二點五二公克、包裝重零點四七公
克)、羼有毒品海洛因之香煙一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屬於違
禁物,而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
三七0三號、毒偵緝字第二九九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
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淨重二點五二公克,包裝重零點四七公克等情,有法務
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卷,又扣案之羼有毒品海洛因之香煙一支,與毒
品海洛因無法剝離,整體應視為毒品,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
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真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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