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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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壹點貳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柒)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下午十七時
許,在台中縣霧峰鄉○○○路二八號前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一小包(淨重一‧二三公克、包裝重○˙二七公克)係違禁物,因被告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七號處分不起訴在案,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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