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45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六二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毛重約貳拾貳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所移送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毛重
約二十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
○涉犯之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二六號),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毛重約二十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
二項第一款所示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進 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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