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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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右具保人因被告乙○○犯酒醉駕駛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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