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6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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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用藥酒醉駕駛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八四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納現金後,已
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送執行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
獲,未能執行,此有送達回證、拘提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
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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