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64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海洛因伍包(淨重共捌點零伍公克)、安非他命
肆包(毛重共肆貳點伍公克),均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
(毛重0.二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淨重共八.0五公克)、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四包(毛重共四二‧五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
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 (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九六號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二公克)、海洛因五包(
淨重共八.0五公克)、安非他命四包(毛重共四二‧五公克),分別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屬
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郁婷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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