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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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四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二三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
七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肆拾貳點貳公克均沒收
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
並扣得海洛因毛重九公克及安非他命毛重四十二點二公克,因持有人即被告業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九十年毒
偵字第三七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件查獲被告時所查獲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毛重九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四十二點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
、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
揭之說明,就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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