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79號
裁判書全文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設台中市○○路○段九一號(更生保護會)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年執聲甲字第三三八
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吉新巴沙(甲○○ANG SUPAR SI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 :受刑人吉新巴沙(甲○○ANG SUPAR SING)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
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
年一月四日以法九十矯字第0四三0九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
八年一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國 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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