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5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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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十九號
聲請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三
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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