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5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5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九五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共毛重參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查獲扣案之安非他命既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
屬有據。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長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