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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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
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
度執字第六五六三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二紙、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及受刑人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法 官 陳 得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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