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六二號
- 被告甲○○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六二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0、一
0七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三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