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 乙○○
被移送人 甲○○
選任律師 施瑞章律師
右聲請人因被移送人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留置,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被移送人之母,被移送人甲○○所持有之槍彈並非渠所
有,亦未持以犯罪,願保証被移送人隨傳隨到。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留置)
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前由台中市警察局移送本院審理,經
認被移送人有留置必要,由本院裁定留置。經本院調查結果,認被移送人持有殺
傷力強大之制式槍枝、子彈尋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情節重大。再渠本案流氓行為同一事實所涉之刑事案件部分尚在偵查中,
屬重罪,亦有逃亡之虞,仍有留置必要。是本院仍認留置之原因尚未消滅,本件
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 官 鄭 文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