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9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八十九年執字第二
八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妨害兵役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
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 由
甲○○因妨害兵役、偽造有價證券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詳如附
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學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