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6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自字第60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六О五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
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定有明文,而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
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同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另自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
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同
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故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
及繕本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若未記載詳明,應以裁定期間命補正,若未補正,則
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經查,自訴人自訴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然並未提出被告之正確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等資料,此項欠缺,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自訴人於同月二十七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自訴人迄今
尚未遵期補正。是自訴人既未遵期補正,其所為前開自訴,即屬程式未備,為不
合法。故自訴人所為前開自訴,即不合法,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