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煙毒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緝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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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二年三月間起迄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止,在台北
市○○○路二一九巷十九號二樓等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
諱,且有台中縣衛生局檢驗尿水報告書一紙在卷可憑、海洛因一包(淨重0.二八公
克)扣案可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觀察勒
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
法 官 林 三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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