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29
肅清煙毒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緝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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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三號、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00、六六八),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許前九十六
小時內,在某不詳地點吸食安非他命一次。因認被告涉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
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八十九年五
月八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影本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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