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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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喜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一四
號、第五0八一號、第五一三八號、第五六四九號、第六0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意圖供
製造毒品而栽種罌粟及大麻罪、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等案件,犯嫌重大,多次進出大陸地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之上
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於九
十年五月四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八月四日延長羈押貳月。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二人後,認本案尚在進行調查程序,被告二人於調查期間,大致
坦承犯行,亦與相關共犯及證人之陳述相符,其二人犯嫌重大,認被告二人原羈
押原因仍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李 悌 愷
法 官 楊 真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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