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9
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44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
陳國華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賢傳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丁○○、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参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丁○○、甲○○、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
因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先後裁定自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及同年
十一月十三日起各再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各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清 鈞
法官 李 添 興
法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