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2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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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甲○○○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賴妙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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