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31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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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八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訴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 世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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