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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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丙○○○廠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亞安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柯 崑 輝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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