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5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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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東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丁○○
右列被告三人因被告丙○○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0二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鍾 堯 航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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