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3
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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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0一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
右聲請人等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分別以被告、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之身分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略以:如聲請狀所載(詳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九
號),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復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因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到案,顯有
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犯行,亦據證人施導人、呂淑真、廖麗英等人
於本院訊問時證述綦詳,是被告所犯罪嫌重大,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
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人雖另以被告患有(一)冠狀動脈心臟病合併狹心症(
二)狹心症、慢性氣管炎(三)腰椎坐骨神經痛(四)頭部裂傷等重大病症,被
告因患有上開病症,若長期羈押於看守所,因無法得到適當之治療,則將來恐有
危害生命之虞,請斟酌被告之身體狀況,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並提出
診斷證明書四紙為證,惟經本院函詢臺灣臺中看守所結果認:被告係係患陣發性
心跳過速、氣喘病,該所已給予藥物治療,目前症狀在控制治療中,病況尚稱穩
定等語,此有該所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中所正衛字第0九一000二八一一號函
一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亦難認有
具保停止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以上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亦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
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世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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