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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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0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結並依法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在台中市○區○○路二八二號,
為警查獲而扣案之海洛因一包(含袋重約0‧四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
扣案之白粉壹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
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此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份附於臺灣台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七二號卷可憑;而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
有,係屬違禁物;且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九三號不起訴處分
書附於該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卿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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