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3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11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八六七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0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又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贓物、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九十年斗簡字第二九六號、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0三號、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
二二九一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