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0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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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三五三號、九
十一年度執字第五四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
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有被告及具保人戶籍查詢資料各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足見
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
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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