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2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12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並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處有期徒刑陸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