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3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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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年執聲字第三四
0二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砲彈藥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月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以法九
十矯字第043178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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