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7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36歲民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四九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某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二
十日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
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偵查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一五○
一、二二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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