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7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犯公共危險罪,
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六五九號(偵查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度速偵字第九七九號)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余德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日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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