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8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底某日起至同年二月
十日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
訴字第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
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慶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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