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2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8日回溯4或5日內之某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58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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