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4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2、4所載;附表編號1、2之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
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2、3
之罪刑曾由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如附表所
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所犯附表所列編號第1、2、4號之罪,核
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
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
犯附表編號3號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
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 條規定,與減刑後編號1、2
號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8款、第8條第1項、第11
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源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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