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4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46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
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稅捐稽徵法等罪,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
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稅捐稽徵法等罪,悉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
前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