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4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0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
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
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
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刑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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