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7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4月1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
93年度易字第207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偵緝字第121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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